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通知2009-01-04 16:39:3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2 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出口企业: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每月10前改为每月15日前。经研究,将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因节假日调整(三天及三天以上的节假日),增值税申报期以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国税征〔2008〕27号)文件为准。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请按现行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管理三科2009-01-04
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
月份增值税1月1月20日2月2月16日3月3月16日4月4月20日5月5月20日6月6月15日7月7月15日8月8月17日9月9月15日10月10月27日11月11月16日12月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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