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买卖财政补助的操作办法
关于个人住房买卖财政补助的操作办法2009-3-12 15:50:27
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浦政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财政补助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个人住房买卖经房管部门登记确认并依法完成交易的纳税人。
二、实施时间
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住房买卖(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
三、受理地点
浦江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
四、财政补助标准
按所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的留县部分给予50%补贴。具体计算如下:
1、契税财政补助=实际缴纳契税*80%*50%
2、营业税财政补助=实际缴纳营业税*80%*50%
3、个人所得税财政补助=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32%*50%
4、城建税财政补助=实际缴纳城建税*80%*50%
五、申报资料
申报个人住房买卖财政补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转让方:
1、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应经房管部门盖章,二手房应提供房管部门收件收据);
2、所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的完税凭证(留原件);
3、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
4、个人银行存折帐号(转帐用);
5、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助的公证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留公正书原件)。
(二)受让方:
1、房产证、土地证;
2、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应经房管部门盖章,二手房应提供房管部门收件收据);
3、所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留原件);
4、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
5、个人银行存折帐号(转帐用);
6、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助的公证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留公正书原件)。
六、财政补助兑付方式
财政直补,按月兑付。
七、办理财政补助程序
1、申请人提供申报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办理登记;
2、窗口审核后,每月25日前汇总报财政局企业财务科复审,经领导审批后再由国库科于次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入申报者银行帐户。
八、如遗失相关完税凭证的,由纳税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年终一次性办理。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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