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
各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工作,根据《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各项时限要求重申如下,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1.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在“退税子系统”中确认提交,以确保退税机关对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及时接收。
2.货物出口时,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于出口当月在财务上记销售。同时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3.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应按规定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该出口业务视同内销补税或计提销项税金,出口商品属应征税消费品的,同时补征消费税。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4.B类企业按规定期限办理正式申报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结汇核销手续;C类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完毕结汇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单证的正式申报。否则,已退税款追回,未退税的视同内销补计销项税金,出口商品属应征税消费品的,同时补征消费税。
5.因每月退税申报截止时间至国库办理退库截止时间极为接近。为确保企业当月申报的“应退税款”能及时办理退库,请各企业务必提高申报质量,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全部免抵退税申报流程办理完毕。办理正式申报时企业办税人员应在《企业报送单证清册》上签字。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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