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告2008年9月、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函
关于公告2008年9月、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函 2008-08-13 08:43: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大】【中】【小】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52号)的统一安排,为便于纳税人掌握2008年9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现将2008年9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2008年9月份因中秋节休假三天(9月13日~9月15日),故9月份所得税纳税申报顺延三天,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9月18日,其他税种申报期限不变。
2008年10月份因国庆节休假七天(9月29日~10月5日),在10月份有连续5天假期,故10月份纳税申报期顺延五天,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为10月15日、个人利息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0月13日(10月12日为公休假日)、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0月20日。
请各地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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