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索 引 号:330726-001-020200-2018-0006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浦政发〔2018〕2号公开日期:2018-01-10
信息内容
GPJD00-2018-0001
浦政发〔2018〕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5
一、制定背景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及周边县市最低工资水平,制定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 三、主要政策措施 1、做好宣传,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利用报纸、电视、自媒体等广而告之,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 2、加强督查,劳动监察大队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四、实施时间 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
http://www.pj.gov.cn/zwgk/fgwj/zcjd/201807/t20180725_2569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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