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539、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将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每月10日前调整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2009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 1、元旦、春节,2009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9日止; 2、清明节,2009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20日止; 3、“五一”、端午节,2009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8日止; 4、中秋节、“十一”,2009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止。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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