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申报征收纳税人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 附件:《申报征收纳税人预警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申报征收纳税人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警管理的对象 所有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指进行税种登记,实行电子申报或上门申报,独立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含各项地方税费独立缴纳,但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成员企业)的正常纳税户。 第三条 预警管理指标与项目 指标:行业利润率、行业最低月营业收入监控指标、行业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对指标有单独管理办法的,按单独办法) 项目: 必须分析项目:综合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申报收入是否一致,地税申报收入与国税申报收入是否一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申报计税依据是否与流转税相一致。 选择分析项目:零申报次数过多、逾期申报过多、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与财务报表申报不一致、印花税申报收入与财务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等。 第四条 预警管理流程 1、预警纳税人的确定。 每月申报期结束,由日常税源管理岗分析各项指标与项目(路径:税源管理--日常税源管--情况分析--异常情况分析),对申报异常或低于指标值的纳税人确定为预警纳税人,自动或手工录入税友2006系统中。 2、预警纳税人的处理。 1)日常税源管理岗在3个工作日内要对所辖预警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报表报送不一致的预警纳税人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要求纳税人改正;对于其它预警纳税人,必须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预警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改正。并将调查结果录入税友2006系统中的调查核实情况表中(路径:税源管理--日常税源管理—预警纳税人及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分为:“已改正,补交相应税费”、“已作出书面说明,能反映实际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虽作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反映申报异常实际情况”。 2)日常税源管理岗对确定为“已作出书面说明,能反映实际情况”的,应报税源管理股股长与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 3)对于“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虽作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反映申报异常实际情况”的,税源管理股应提请进行实地核查或纳税评估,由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并确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纳税评估(提请人与下户调查人不得一致)。 4)、下户调查与纳税评估按相应规定进行。调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完毕,并将实地调查结果录入系统。 5)对于经纳税评估后仍低于预警指标的纳税人,分局应提交选案办,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6)每月28日,分局应将当月所有预警纳税人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县局备案。 第五条 预警管理指标的确定 1、行业利润率,由税政科牵头进行典型调查并与国税部门协商一致联合下文,一年一定。 2、行业销售收入工资含量,由规费科牵头进行典型调查后确定,下文执行,一年一定。 3、行业最低营业收入监控指标,由征管科牵头进行典型调查后确定,国地税共管户的指标与国税协商一致后确定,下文执行;由分局分户进行要素调查,填写相应表单,初定营业收入监控指标,报县局审批同意后,确定最低营业收入监控指标。 第六条 预警管理考核 县局每月5日对分局上一个月的预警纳税人处理情况进行审核与通报,对申报异常未纳入管理或书面说明不充分的纳税人直接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分局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考核到每个责任人。 第七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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