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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十)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9-6-23 17:08:04 标题: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十)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十)2009-4-15 9:52:00 文章来源:财考网社区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原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我国现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如:A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格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付讫,设备已投入使用。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显然,将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一起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之中。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
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例如:B企业用进价10000元的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0
3.销售时固定资产时一般免增值税
我国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候,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
例如:C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000元,款项收讫。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核算
1. 销售时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按照170号文,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同上例,企业将该固定资产作为长期投资给其他企业时。
由于没有确定的销售额,因此根据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移送时
借:长期投资 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4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3、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外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沿用上例子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在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沿用上文B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
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5、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0。
借:固定资产1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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