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应依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三章 税源分析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确定专人从事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分析工作包括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第四章 日常监控检查
第十八条 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季度低税负申报、留抵税额异常增长、不开发票销售额异常的企业,管理员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防伪税控开票信息、防伪税控认证信息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其他信息进行案头分析。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头分析表》(见附件七)。经分析,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无其他疑点问题的,可视为申报正常。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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