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0日 15时58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欢迎光临 浦江财会退税 (http://www.zjckts.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