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财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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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税控系统设备抵税深度全解析(2013-02-18 13: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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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14-3-6 10:46:33
标题:
[转载]税控系统设备抵税深度全解析(2013-02-18 13:46:28)
[转载]税控系统设备抵税深度全解析
(2013-02-18 13:46:28)
原文地址:
税控系统设备抵税深度全解析
作者:
天津财税网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当天)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注意点:
1、只限于从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
2、“二项费用”是指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其培训费、资料费等其他的附加费用。
3、其中技术维护费执行国家定价,其法律依据是《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发改价格[2009]1607号第二条规定:“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4、第四,抵减的是“应纳税额”,包含所有原因形成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然包含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5、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税控盘和传输盘。
6、要注意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是价税合计额而不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见财税[2012]15号第三条)
二、所得税注意点:
1、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其价税合计计入“固定资-税控机”科目,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其价税合计计入费用科目。
2、购进税控设备价款,缴纳的维护费,没有文件规定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则购进税控设备价款计提的折旧仍可税前扣除。
3、由于“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的性质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应税收入。因此,“两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的属于所得税的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规定,由于两项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处理。考虑到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三、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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