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令改正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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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令改正公告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浦政〔2006〕2号)有关规定,浦江县安琦绗缝工艺厂等25家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经我局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现按规定予以公告,责令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其作为非正常缴费单位(非正常户)进行管理。对缴费单位未申报,不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地税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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